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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对中国有什么影响,旅游法颁布有什么意义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2-10 07:42:44 编辑:国内旅游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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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法颁布有什么意义

保护了游客

旅游法颁布有什么意义

2,新旅游法出台之后对我们 游客有出游有没有什影响

当然有影响了,影响分两方面讲吧。优点:维护了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为我们绿色出行有了保障。弊端:首先,新旅游法影响最大的就是旅行社了,从旅游购物中获得的利润少了,自然要从另一方面获得利益,那就是报团涨价。所以对我们报团出行的游客来说,在价格方面是有影响的,尤其是出境旅游。其次,自驾游的比例会上升,意味着交通可能会堵塞。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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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出台之后对我们 游客有出游有没有什影响

3,旅游法实施后能带给消费者什么

新的《旅游法》总体来看,还是对价格有一个规范的作用,和重要的期盼。规范对景区这一块,《旅游法》实施之后,包括各类景区不能突击涨价,更不能形成一种形象。因为《旅游法》规定的还有相关的门票,相关的这些单位,还要提前来申请公示,这个都是有明确的要求的。对于旅客来说,目前可能这个市场上还是一些零付团费,零付团费这个表面上来看是比较低的,但是对老百姓实际的损害,实际的抽额,在旅游当中可能会比你贪图零付团费要高,从这个角度来看,对零付团费的限制,应当说不会使消费者额外地负担。
属于,受

旅游法实施后能带给消费者什么

4,旅游法实施三年带来了哪些变化

新《旅游法》对旅游的影响:《旅游法》规范旅游经营行为,全面、系统地强化了对旅行社的法律规制,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改进散、乱、差的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比如明确规定低价招徕、强迫购物、擅自改动合约规定的行程和接待标准等经营行为非法等。随着《旅游法》的实施,旅游产品的独特性和品质性将受到空前重视,旅游的质量要求进一步加深,有望带动旅游行业全面性开发品质高、服务好的产品,刺激旅游企业诚信经营,质量取胜。而品质游或将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青睐,成为人们的主流出游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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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旅游法实施有哪些影响

2014年4月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旅游法》的全部内容主要是对旅游管理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束和规范,是我国第一部旅游法,对旅游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其实施的重大意义在于:1、《旅游法》明确界定了旅游管理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构建了政府统筹、部门负责、有分有合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形成了四位一体的市场、全方位格局。同时,对"零负团费、黑导、欺客甩客"等旅游市场突出问题提出了制度方面的设计,为治理旅游市场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2、《旅游法》着力完善旅游市场规则,确定的若干制度和规范将构建起支撑旅游业做大做强的"六大核心体系",形成综合协调发展的旅游管理模式,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旅游生产力,推动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实现旅游强国目标的进程。3、《旅游法》是维护旅游者权益的有力武器。4、《旅游法》在进一步理清了相关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和督促以旅游者为本,更加有力的保障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今后有效调整旅游业发展所引发的新型法律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6,旅游法出台后导游人员的工作环境发生了变化体现在哪些方面 搜

导游员在中国一直被认为是“旅游业的灵魂”和“旅游行业最具代表性的工作人员”。然而,这个曾经光鲜的职业,却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旅游市场的乱象丛生,逐步演变成了旅游业问题和矛盾的聚焦点和集中爆发点,备受社会的诟病。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的正式实施,给身处职业漩涡中的导游员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这些影响短期看可能使导游员的职业收入出现程度不同的下降;长期的作用则必将为推进中国导游员的职业化进程,全面提升导游员的素质和社会地位,为促进中国旅游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旅游法》实施给导游员带来的影响 在《旅游法》共计10章112个条款中,明确提及“导游”的条款多达14项,占到了12.5%的比例,从中可以看出导游工作在旅游活动和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特殊地位。14项条款对导游员的准入条件、工资收入、与旅行社的利益分配以及导游工作中的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从实施一个多月来的调查结果看,《旅游法》的颁布实施确实给导游员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导游员有了更强的法律保障 《旅游法》第四章第37条将导游证的申请条件界定为“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与1999年实行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相比,《旅游法》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代替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一直使用的“导游服务公司”。因为在实际的运行中,“导游服务公司”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一是“导游服务公司”自身法律地位不明晰,与挂靠导游员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在导游活动中发生法律纠纷时无法有效承担责任;二是一些“导游服务公司”对于挂靠的导游员实行只收费不服务或只管理不保护的政策,致使导游员的权益受到很大的伤害。《旅游法》的实施理顺了导游管理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法理关系,把导游员的职业活动置于国家的法律保障之下,使导游员的各项权利得到了坚强的法律保护。 2.导游员的收入有了固定的渠道 《旅游法》从源头上保证了各类导游都有固定的收入渠道。第38条通过区分两类导游不同收入来源的方式规范了旅行社与导游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对于旅行社聘任的专职导游,《旅游法》要求旅行社必须“依法定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专职导游作为旅行社正式员工所拥有的合法利益就此得到了维护;而对于大量存在的、由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各类社会导游和兼职导游,则要求“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60条第3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即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服务费用)。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各类临时导游在提供导游服务时所能获得的固定的收入来源。这样的法律规定就扭转了大部分导游只能通过增加自费项目、带团进店购物及逃票等手段来获取“灰色”收入的收入分配机制,一方面会增强导游的职业荣誉感,另一方面会融洽导游和游客之间的关系,进而提高导游服务的质量。 3.明确了导游员和旅行社经各自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旅游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的第96条、100条、101条、102条以及103条等条款对导游员在导游活动过程中的表现及相关利益关系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处罚规定,把导游服务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必将规范导游的执业行为。同时,这些法律条款还对旅行社的违规行为列出了明确的惩罚措施,比如第96条就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的以及要求导游员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等四种情形作出了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这不仅改变了《旅游法》实施前在处理旅游纠纷和投诉时导游员作为弱势群体缺乏职业保障的窘境,也减少了导游在导游活动中的经济负担,还有助于合理规范旅行社的法律责任,引导旅行社主动加强与导游员的合作,共同提高旅游服务的质量,为包价旅游市场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消极”影响 1.收入锐减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与游客协商一致或应游客要求,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安排旅游者购物,但不得通过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一规定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导游不再有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佣金,而这是《旅游法》实施前导游员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虽然《旅游法》第38条规定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即“导游服务费”。导游服务费一般包括在游客所交的团费中,但由于各家旅行社报价的差异,给导游员的“导游服务费”也不尽相同,目前各地旅游市场上的旅行社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导游服务费支付标准。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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